当前我国集体商标的产品类别主要为果蔬等农产品,这类产品往往更加依赖原产地的地理环境,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地理因素限制,“比如说只有在陕西富平种植苹果才会有特定的味道和色泽,但是换到东南沿海某城市,就没有这样的口感”。所以自然生长的原产地产品更加依赖地理环境因素,在申请集体商品进行保护时,往往有地域等因素的范围的限制,超过限定地区的产品,即使品质和质量非常接近原产地保护的产品,也难有适用集体商标的空间。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产加工技术的进步,譬如肉夹馍、米皮、拉面等食品小吃类商品,即便离开了地理标志最初所在地或发源地,不依赖于地方地理因素,也依然能够达到和原先同样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主体在制定章程和规则时应该更加人性化,更符合社会发展现实。
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沙县小吃”商标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申请,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在近日“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中,外地商户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集体商标,那么开遍全国的“沙县小吃”为何不存在地域限制?
李伟民教授解释称,原则上来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非仅限于原产地或发源地本地商户使用,这取决于商标注册主体在申请商标时提交的相关章程和规则。
上述商标纠纷案中,外地商户之所以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是因为“潼关肉夹馍协会”在申请时备案的《规则》中明确界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换言之,如果某集体商标注册主体并未限制特定区域,那么外地商户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了集体商标所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准,只要申请入会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便可以使用该商标,“沙县小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目前许多公众对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认识是存在误区的,并不是说这个商标中含有某地地名,就一定是某地独有的”,事实上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不是唯一答案。李伟民教授解释道。以沙县小吃为例,虽然它是集体商标,但是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有商户使用该商标,它脱离了最初单纯地域性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沙县饮食文化的传播,甚至拉动了当地旅游经济发展。
李伟民教授也提到,证明商标或许比集体商标更适合肉夹馍这类小吃,因为前者不限制商户的特定区域,只强调商品的质量和标准,有更多不同地方的经营主体可以加入其中。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宣传地理标志所在地或发源地的特色产品和城市形象,同时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也是得到保障的,“这对品牌价值的提升具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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