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消息,企查查APP显示,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新增多份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裁判文书。
9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裁判文书显示,茅台公司诉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茅台公司酒股份有限公司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284519号“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16万元。
9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的裁判文书显示,茅台公司诉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某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8万元,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州省主要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此外,据上海闵行法院消息,其近期审理了一起关于侵害“茅台”注册商标权的纠纷案。案件显示,被告上海某贸易合伙企业称,其以为售卖了“真茅台酒”,就可以在店招及名片上印上“茅台”相关字样,以吸引顾客,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商标侵权行为错误。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茅台公司支付赔偿款。
企查查APP显示,茅台公司共有裁判文书记录1537条,案件总金额6449.12万元,其中有1187条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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