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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下“重拳”:欺诈发行股票?请自己买

原标题:股市大消息!证监会再下“重拳”:欺诈发行股票?自己买回去!这意味着什么?专家解读来了→

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企业将于下周一(8月24日)上市,而在此之前,多项法律法规配套措施密集出台,快步“补短板”,推动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

8月21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责令回购的规定,做出具体制度设计。

谁来回购?回购对象是谁?回购价格如何确定?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都做了规定。

要点一

明确适用范围: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一是在适用领域方面,《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二是在适用的证券品种方面,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三是在适用的板块方面,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要点二

 购对象:董监高等不在内

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要点三

回购价格以市场交易价为准

一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要点四

回购程序与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做好衔接

一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

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三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等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配合责令回购决定的执行。

此外,鉴于《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因此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要点五

欺诈发行打击力度再加大

《实施办法》遵循提高违法成本原则,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财经评论员侯杰:

伸手必被捉!构建快速惩处赔偿机制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用一句话概括:欺诈发行上市跑不了,吃了我的必须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必须给我还回来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补偿。

《责令回购办法》是对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落实。该条款规定: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遵循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原则

强制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等责任主体按照市场价格为自己的欺诈发行买单,一方面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强调“伸手必被捉”,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而最终实现惩前毖后,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为后续注册制改革的全市场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有利于构建快速惩处赔偿机制

责令回购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行为,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欺诈发行线索的,可以迅速组织核查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行政流程简单、时效强,有利于快速惩处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迅速为资本市场止血,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行政与司法无缝衔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令回购制度明确让欺诈发行责任主体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回购的方式把真金白银退还给受到欺骗的投资者。在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的当下,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有效的快速赔偿机制。同时,对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

作为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责令回购办法》的征求意见,有利于通过严惩证券欺诈发行行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机制,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的关键一环。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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