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437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加盟的餐饮公司注销了,创业者如何维权?
2020年4月5日,陶某与味正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陶某向味正公司支付创业咨询服务费4万元,味正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向陶某提供包括餐饮技术、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开店选址评估咨询等服务,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约定开业即日起六个月内如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向公司提出帮助申请后,公司对客户经营问题无法做出解决服务,公司原款退还客户咨询创业服务费,并补偿5万元人民币。陶某开店三个月后,店面经营不善倒闭。故将味正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称多次向味正公司求助,但公司拖延无法解决问题,且公司在合同期内已注销,请求判令甲、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还服务费4万元,补偿损失5万元;公司股东丙、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味正公司是否违约?谁应最终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味正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合同解除,味正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在陶某经营状况不善时,味正公司及员工未及时给予有效帮助,存在相互推诿,回复信息不及时的情况,违反《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的相关约定,亦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客户投资保障协议》中,均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以陶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味正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为退还陶某投资款4万元并补偿5万元。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味正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根据甲提交的《清算报告》,味正公司的清算人为甲、乙,现陶某要求甲、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丙、丁的责任问题,本案中丙、丁转让股权时,所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上述条文情形,陶某主张丙、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味正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主张丙、丁的出资加速到期,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乙向陶某返还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补偿款5万元。甲、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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