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老鼠仓大案!
9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蒋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蒋某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蒋某担任华宝兴业基金发行的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累计成交金额29.96亿元,非法获利1.14亿元。
案发后主动投案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将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告知其父亲进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实。
蒋某曾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总部。2010年4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今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3月起任投资副总监。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蒋某担任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任职回报为30.89%。
在此期间,蒋某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由王某玉、蒋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该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亿元,非法获利1.13亿元。
其中,蒋某、王某玉使用黄某新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2.48亿元,非法获利534.30万元;王某玉等人使用陈某、罗某某、杨某珍、贠某茹、王某、杨某茹、胡天闻、林某梅等8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47亿元,非法获利1.08亿元。
之前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蒋某丈夫王某表示,蒋某任职期间,在家经常和其讨论股票,说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说一下对个股的研究、调研情况以及看法。蒋某回家经常带着行业精选基金当日的持仓明细,其能看到,也会和蒋某交流公司为何会买某只股票。
蒋某去外地出差调研时,王某会问她去哪家公司。调研回来后,也会和蒋宁交流调研情况。且蒋某经常将公司的电脑和资料带回家,王某都可以查看,包括她们公司基金的持仓明细,都没有回避他。
王某表示,其获得行业精选基金信息的途径,一是蒋某向其父亲口头或写在纸上推荐股票,二是蒋某拿回家的基金当日持仓明细及与蒋某交流情况,三是蒋某去外地出差调研后与其交流的信息,其也曾跟随蒋某去上市公司调研。
一审后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缴清过亿罚金
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以“其未告知丈夫王某玉相关未公开信息,对于王某玉利用陈某等8个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行为不知情,王某玉交易的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等为由,提出上诉。
在一审判决中,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万,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八千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在二审期间,蒋某亲属代蒋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6.25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二审判决中,针对蒋某所提“其未告知其丈夫王某玉相关未公开信息,对于王某玉利用陈某等8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不知情,这部分交易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法院判定此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期间,按照“前五后二”行业认定趋同交易时间的惯例标准,涉案9个证券账户大量频繁交易股票,与行业精选基金交易的股票存在高度趋同,趋同率平均达80%左右,个别账户高达90%以上。
而在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9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量、交易频率及趋同率明显偏低,个别账户甚至为0。因而,蒋某的行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故其此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一审判决中显示“蒋某主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了将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告知其父亲蒋某1进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实,但对于指控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实至庭审时均一直予以否认,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不成立自首。”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已予以充分阐述,认可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上诉人蒋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同时强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将蒋某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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