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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司法政策 呵护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11-21
来源:创业致富招商网


 “要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依法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民事纠纷”……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要求,政法机关忠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迅速出台多项举措,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善意文明执行,尽可能减小对生产经营影响

  案例

  被执行人湖北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和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遭遇资金链断裂。后经仲裁,该公司须偿还债权人债务本息及各项费用共计40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当时已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除固定资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再查封其银行账户、拍卖公司资产,公司将无法保障基本运转,荆州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城南开发区30万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都将受到影响。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经多次研究确定了“推动某水业特许经营权转让、争取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为优先方案、法院强制执行某水业资产作为备选方案”的执行思路。2020年1月13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3月21日,剩余尾款全部缴纳完毕。法院同时解除了此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系列执行措施,全案执行完毕,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举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强制执行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是合法、是不是适当,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有的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强制执行这种公权力,必须保持其谦抑性、审慎性,必须在全方位监督下规范运行。

  善意文明执行,绝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绝不是减小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小对被执行人的权益的影响,尽可能采取对其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措施。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和衷共济、共渡难关、共担风险,这是在执行中尤其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例如一个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一定的债务危机情况下,如果不问三七二十一就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那么企业就没有了喘息之机,这样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精神相背离。因此要尽可能利用多年来形成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执行机制,集中管辖、集约式执行,把若干个债权人集中到一个法院进行多个债权人的执行和解,达成一揽子的执行和解协议,用替代性的执行方案使企业渡过难关,使企业活下去,才能真正实现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少捕慎诉,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案例

  王某某系浙江某物流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的物流。但是驾驶员收取运输费后,仅出具收条,无法在税务局抵扣税款,因此王某某想到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冲抵税款。2018年11月,王某某通过符某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符某某全额补缴了税款。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2020年2月7日,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释法说理,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后,及时结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诉的状态。

  王某某回到企业后吸取教训,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还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

  举措

  最高检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意见》特别指出,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经验,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同时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根据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刑事检察方面,依法从严从快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企业人员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起诉前退还的可依法不起诉,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原则上不查封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民事检察方面,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支持和监督法院依法审判。

  行政检察方面,加强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等等。上述这些检察理念、作为,为依法防控疫情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打击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部发布多起打击“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2019年4月,北京、广东广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赵某“套路贷”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88人,破获刑事案件数十起。经查,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成立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网上借贷的受害人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图片等方式,实施“软暴力”催收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猖獗一时,甚至对借贷人所在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实施恶意呼入骚扰,导致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数日无法接通,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衍生的暴力催收等手段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今年6月,江苏省靖江市公安机关打掉王某齐等人非法催收团伙,现场抓获团伙成员300余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0余人,查扣涉案资产800余万元。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齐纠集周某月等人,以中金汇昇资产公司为掩护,采取电话轰炸、恐吓等方式对网贷借款人实施“软暴力”催收,受害人数超2000人。

  举措

  日前召开的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强调要依法打击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紧盯企业反映强烈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套路贷”、侵犯知识产权等突出问题,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及时开展专项打击整治,严厉打击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侵害经营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童碧山:近年来,“套路贷”犯罪活动发展迅速,并借助互联网不断转型升级,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公安部党委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施策,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切实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做法有:一是将“套路贷”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公安部多次组织部署专项打击行动,直接组织指挥、挂牌督办重大案件,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二是树立全链条打击理念,强化大数据分析和侦查研判,建立监测预警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套路贷”犯罪动态趋势,主动打击、精准打击。三是以两高两部名义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政策法律界限,不断完善法律武器。四是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和办案协作规定,对涉案企业及经营者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以及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公安部都出台了一系列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是推动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社会治理,铲除“套路贷”犯罪滋生土壤。

  截至目前,全国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机构数比2019年最高值降低了85.5%,网民对涉“套路贷”活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举报数量下降了97.1%,此类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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