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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赢了”!炒股亏钱,状告上市公司,获赔

发布时间:2020-07-21
来源:创业致富招商网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告的一起股民索赔案引发热议。

上市公司公告股权转让后,股民冲着这一利好消息买入该公司股票,但过了一段时间后,说好的股权转让却“告吹”了,股民只能“割肉”顺便还把上市公司给告了,认为其虚假陈述导致自己投资亏损。

一时间,关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成为争议焦点。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等相关方赔偿股民七成亏损。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开创了先河”,但也有人称“居然告赢了,还是还是金额不够大的原因啊。”

究竟发生了什么?

备受期待的股权转让告吹

此案源于近5年前的一宗股权转让事件。

2015年11月11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两天前已与紫光卓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向后者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1.33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08%),转让价格为6.78元/股。

据披露,转让金额合计约9.03亿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紫光卓远将以25.08%的持股比例成为昆明机床的控股股东。此后,双方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月12日,西藏紫光公司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

同日,中德证券公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彼时昆明机床的老机床业务逐渐衰落,而股权拟受让方隶属于全国知名的高科技、信息化产业集团。市场认为,一旦股权转让成功,未来进行资产重组的几率很大,因此各方反应强烈。昆明机床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后,公司股价涨幅一度超过90%。

然而不到三个月后的2016年2月5日,昆机公司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协议中存在“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转让双方正在协商是否延期。

2016年春节后,昆明机床即发布公告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事宜终止。

利好落空股价下跌

投资者损失惨重

按照公开资料,上述“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在2015年10月份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就已经存在。

据了解,作为股权拟受让方的紫光卓远考虑到昆明机床连续亏损、存在退市风险以及国资委审批程序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临时增加“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

但昆明机床以及沈机集团、紫光卓远并没有把这一关键的风险点披露给市场普通投资者。最终,一纸公告宣布利好落空后,此前大幅上涨的昆明机床股价迎来大跌。

2016年2月份股权转让事宜终止的信息披露之后,昆明机床股价走势便出现逆转,迅速跌回了公告之前的价格。短短5个月时间内,该股波动幅度接近100%,远高于大盘指数同期的波动幅度。

由于股价大幅波动,此前冲着股权变化的利好买入昆明机床的投资者损失较为惨重,股民徐某某就是其中之一。

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证券昆明机床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1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2月5日,基准日为2016年2月23日,基准价为12.78元。

按照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 徐某某的账户之一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买入昆明机床87万股,买入总金额1388万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卖出昆明机床27万股;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卖出昆明机床45.85万股,卖出总金额575万元;自2016年2月23日之后仍持有可索赔的昆明机床股份14.8万股。

徐某某的另外一个账户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又买入昆明机床171万股,买入总金额2453万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卖出昆明机床121万股;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卖出昆明机床79万股,卖出总金额100万元;自2016年2月23日之后卖出昆明机床8.94万股;自2016年2月23日之后仍持有可索赔的昆明机床股份16.87万股。

经法院核算,徐某的两个账户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为383万元。

昆明机床等四方赔偿股民268万元

不了解关键风险点,冲着利好大手笔买进股票后亏损,徐某某将昆明机床等告上法庭。

徐某某认为,昆明机床、沈机公司、中德证券、紫光卓远等四被告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协议》中的“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四被告答辩称,“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不属于重大信息,故对该条款的遗漏,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昆机公司第一大股东沈机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昆机公司25.08%的股权转让的事件属于应当公告的重大事件。

其次,昆机公司涉案行为已被认定构成我国《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沈机公司、西藏紫光公司涉案行为构成我国《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披露行为,中德证券公司涉案行为构成我国《证券法》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综上,本案四被告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徐某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符合相关规定情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在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及基准日涵盖了我国证券市场施行“指数熔断”机制的期间,原告的部分投资损失符合“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法律规定,该部分损失不应由昆明机床、沈机公司、中德证券等承担。

由于徐静娴损失中30%系由系统性风险所致,故在徐静娴主张的损失中对此部分进行相应扣减,则昆机公司、沈机公司、中德证券公司、西藏紫光公司应当赔偿的徐静娴损失为268万元。

早在2018年,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便已终止上市,结束了24年的A股生涯。这也是2018年A股市场首批退市的企业。而在股票退市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价格已经经历了大幅度的下跌,股民损失很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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