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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来了!会是“老赖”们的“避风港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创业致富招商网

                                                              

       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来了!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深圳连续缴纳3年社保且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或可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

目前,深圳是中国内地首个就个人破产进行立法的地区,这一举动极具破冰意义,因此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对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因为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破产主要对应的是企业行为,破产清算、债务清偿涉及的个人,也是企业法人。这次深圳的立法,正是针对自然人。说得直白些,债务人在确实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免除相关债务。

其实,在全世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新鲜了。早在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而中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同样已经相当成熟。比如知名艺人钟镇涛,在2002年就曾申请破产,直到2006年才解除破产令。

就中国内地而言,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动议已久。在深圳试水之前,去年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就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而去年温州市还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作为某破产企业股东的债务人蔡某,因为收入低,并且长期患病无力偿债,破产企业214万余元的债务,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

相对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父债子偿”的民间信条,这样的破产清算力度,可能会超乎很多人的想象。但事实上,让自然人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不能像企业那样获得同等的破产保护,会衍生出诸多连锁问题。

比如在新闻中,时不时可以看到债务人因无力偿债而自杀的案例。另外,暴力催债等债务追索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的适当免除,也能够让那些一时无力偿债的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基于此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救济色彩,很大程度是偏向债务人的。不过这种破产保护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针对的只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千万不要以为可以轻易将它当成赖账的避风港。

比如在破产申请条件层面,《征求意见稿》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的,不适用破产保护。同时,作为管理人口超过2000万人的城市,深圳还设置了3年的社保年限要求。

不少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是否会成为老赖的春天。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对恶意逃债进行严格的限制。

比如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得承担财产申报的义务,申报范围不仅包括本人,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才能获得债务免除。

另一方面,对于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法院不予受理,还会追究法律成本。这也意味着通过伪造个人信息破产逃债的法律成本,将会相当高。

而且,基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考虑,深圳的立法设定了免责考察期。只有免责考察期结束,才能够免除债务。而在考察期内,免除债务之前,债务人的行为将受到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的严格限制。

比如消费行为限制层面,债务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此外旅游也不行,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同样不行。

职业资格限制层面,债务人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债务人想获得破产保护,免除债务责任,当然得承担一定的代价,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国际惯例。像美国,申请破产的个人只能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需品。

前面提到的知名艺人钟镇涛,破产期间的收入来源都得上缴还债,他个人也提到:“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

不过尽管个人破产的门槛高,破产后有各种行为限制,但对于恶意逃债,依然需要有周全的制度设计和执行。

事实上,正如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唐山“教科书式老赖”事件所显示的,对于老赖,法律层面的限制和惩罚力度依然是有所欠缺的。另一方面,老赖的存在,也和当前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息息相关,这就导致失信人可以采用各种手段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这也正是学界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争议的一个原因。的确,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再周全的制度设计,在现实层面,也可能给老赖留下逃债的漏洞。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可以无限期推后。个人信用体系、征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来就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再者,作为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相对成熟的地区,深圳的探索,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

尤其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可以减轻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生存负担,降低创业风险,帮助受到冲击的自然人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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